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
来源站点:区国税分局 索引号: 未编制索引 发布日期:2008-08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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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号:财关税〔2008〕73号 发布机构: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
 

 

海关总署:

  经国务院批准,自2008年9月1日起,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将气缸容量(排气量,下同)1.0升以下(含1.0升)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%下调至1%;

  二、将气缸容量3.0升以上(不含3.0升)至4.0升(含4.0升)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%上调至25%;

  三、将气缸容量4.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%上调至40%.

 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、税率调整对照表见附件。

 
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
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

 

 

 

附件: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、税率调整对照表

 

 

http://www.chinatax.gov.cn/n480462/n480513/n480902/8070027.html

 


文件附件清单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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